财政和部门评价
第二十条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或重大民生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核查相结合。现场核查范围要根据评价要求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现场核查样本数量不低于具体资金使用单位总量的30%,并且现场核查样本金额不低于项目预算总金额的60%。对项目管理层级少、资金使用单位数量少、地域相对集中的项目,现场核查要全覆盖。
第二十五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六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
(一)准备阶段
1.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对象和范围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及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评价;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价工作组可以邀请或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工作组成员应符合利益关系回避的相关规定,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业务能力应满足评价工作需要,并保证成员稳定。
3.下达评价通知。实施评价前,评价组织者应向被评价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评价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方法、评价时间和要求等。
4.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要充分搜集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开展文案研究及实地调研,理清评价思路,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方法、确定非现场和现场核查范围、编制社会调查方案、设计基础数据采集表、明确评价工作安排,在与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5.论证评价工作方案。评价组织者要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评价工作组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实施阶段
1.收集、审核资料。评价工作组要根据工作方案,分类收集、整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
2.现场核查。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现场核查范围,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采取调研访谈、资料核查、实地勘察、社会调查和分析评价等方式进行实地验证核实。
3.综合评价。评价工作组全面梳理、汇总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工作底稿、工作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论。
4.交换意见。评价工作组就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初步评价结论与被评价部门或单位交换意见。
(三)报告阶段
1.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价组织者提交初步的绩效评价报告。
2.论证报告。评价组织者要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对评价报告的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充分性及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论证,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
3.提交报告。按照报告评审论证意见,评价工作组对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价组织者提交正式绩效评价报告。
4.建立档案。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评价报告及评价相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七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内容充实、重点突出、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八条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绩效或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财政和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对受托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与委托费用挂钩,并且作为以后年度选用第三方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三十条 省级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结果。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预算编制时从严安排,持续优化支出结构。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在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
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30日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被评价部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发现问题完善制度办法,改进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省级预算部门应按照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予以核减预算直至取消。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整项目或调减相关预算直至取消。
第三十三条
省级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绩效自评结果(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随同本部门决算向社会公开。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要求将财政评价结果随政府决算草案同步报送省人大,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各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晋财资〔2014〕3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 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总结报告
3.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4.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提纲)
5.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