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区别 | 主要变化 | 原准则 | 新准则 |
条数不同 | 新增15条 | 26条 | 41条 |
适用范围不同 | 其他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不再强制遵守本准则,可参考执行 |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 第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类型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
批准单位不同 | 由报主管领导批准变为报党组织、董事会批准 |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一般由干部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委托建议,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建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
审计内容 | 新增:(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组织可持续发展情况;(二)组织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三)组织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五)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六)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七)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十)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十一)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二)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七)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八)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九)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十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
后续阶段工作不同 | 新增: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 |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
审计评价依据不同 | 新增: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 第十四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三)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四)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五)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六)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七)其他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四)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五)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八)其他依据。 |
责任类型不同 | 剔除主管责任 |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结合相关事项的决策环境、决策程序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
审计报告内容不同 | 新增主要业绩 |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组织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四)审计评价;(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
新增 | 新增审计立项时间 |
|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
新增计划相关规定 |
| 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管理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新增终止程序 |
|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商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 |
新增协调机构 |
|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统称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
新增协调机构 |
| 第十二条 协调机构一般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 |
新增责任界定标准 |
|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领导责任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