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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3-2-6 15: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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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晋财绩〔2022〕8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管理效率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山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晋财绩〔20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管理效率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山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晋财绩〔20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在年度内使用全部预算资金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编制部门(单位)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部门(单位)考核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条 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是部门(单位)支出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单位)基本信息、职战略目标、年度预算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年度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指标

条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是指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下同)依照职责和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以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条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批复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条 省级预算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汇总和报送批复所属预算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调整和报送,并按照批复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实施和完成预算绩效目标


第三章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设定


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省级部门和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同步设定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填报《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

省级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报范围,由省财政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省级预算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报范围由省级预算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确定。未按要求设定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部门(单位)不得申请预算资金

第十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应当充分体现部门(单位)的管理效率和行政效能、运行成本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满意度等,能清晰地反映预算资金年度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通过具体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十一条 整体支出绩效指标是对年度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进一步细化,由部门(单位)据实确定。

1.数量指标,反映部门(单位)履职或完成重点工作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数量。数量指标应突出重点,力求以较少的指标体现主要工作内容。

2.质量指标,反映部门(单位)履职或完成重点工作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和水平。

3.时效指标,反映部门(单位)履职或完成重点工作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设置时效指标,需确定整体完成时间。对于有时限完成要求、关键性时间节点考核的,还需要分解设置约束性时效指标。

4.成本指标,反映部门(单位)履职或完成重点工作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成本。

产出指标的设置应当与主要支出方向相对应,原则上不应存在重大缺项、漏项。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和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进一步细化,由部门(单位)据实确定。

1.经济效益指标反映部门(单位)履职或完成重点工作相关产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包括相关产出在当年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和引领行业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指标反映部门(单位)履职或完成重点工作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用以体现部门(单位)在提升治理水平、落实国家政策、推动行业发展、服务民生大众、维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履职或服务效率等方面的效益

3.生态效益指标反映部门(单位)履职或完成重点工作相关产出对自然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即对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

4.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部门(单位)履职或完成重点工作相关产出带来影响的可持续期限

(三)满意度指标是对部门履职和预期产出和效果的满意情况的描述,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及其他相关群体的认可程度。如“服务对象满意度”、“补贴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条 整体支出绩效标准是设定、审核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是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指标。如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各类规划、部门正式文件、有关会议纪要提及的计划或考核要求等。

(二)行业标准,是国际公认的、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行业指标。如行业国际标准、行业国家标准、行业省级标准等。

(三)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可参考近三年绩效指标平均值、上年值、历史极值等。

(四)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部门(单位)“三定方案”。

(四)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重点工作及重大政策。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

(七)财政部门和省级预算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部门(单位)职及事业发展规划、相应预资金支出范围、方向和政策依据紧密相关

(二)重点突出。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应涵盖与部门(单位)履职和年度重点工作相关的全部内容,能够系统反映部门单位)年度内行职责和发挥作用预期达到的水平和具体要求,能够体现核心业务的产出和效果,精简准确,突出重点。

(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体系以结果性指标为主,过程性指标为辅,相对稳定、逻辑清晰体系完整量化数据易于获取,来源可溯,可实现纵向和横向可比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

(四)合理可行。编制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时应当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符合客观实际,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制方法:

)梳理部门职责主要根据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结合部门(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事业发展规划等,梳理出部门(单位)的所有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体现部门(单位)履职的核心职能。部门职责梳理时,可适当结合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整合职责体系。将梳理出来的部门(单位)职责按照服务对象、工作内容等维度进行整合,使职责具备恰当的逻辑关系,即同一层次的职责应为并列关系,上下级层次职责应为包含关系,形成职责体系。职责整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部门职责清晰完整展示,避免指标重复设置。

(三)确定年度绩效目标和提炼绩效指标。确定各项职责的绩效目标:部门各内设机构按照分工,根据各类工作规划、相关政策要求和上级考核指标等,明确绩效目标。

提炼绩效指标:应当从政策文件、统计指标、考核指标、工作计划,以及社会机构评价中形成的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公认度的指标等方面提炼整体支出绩效指标。

(四)确定绩效指标值。绩效指标选定后,应参考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科学设定指标值。指标值的设定要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设定,以充分发挥绩效目标对预算编制执行的引导约束和控制作用。

第十条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报程序

(一)预算单位编报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随同本单位预算逐级上报主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报送。

(二)省级预算部门编报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省级预算部门按要求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随同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报送。


第四章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和应用


第十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省级预算部门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审核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审核省级部门预算时,同步审核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应从内容规范完整、目标明确清晰、指标科学合理、资金相应匹配、客观条件具备等方面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省财政厅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重点审核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与部门(单位)职能的相关性、实现的可行性、指标设置的科学性、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审核不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个预算编制流程。

十八条  按照“谁批复资金,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批复预算时,同步批复部门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重新申报、审核和批复。

十九条 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实地查验、系统监测等方式,动态关注部门(单位)履职情况和履职效果、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纠偏。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预算部门(单位要对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形成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省财政厅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省级预算部门(单位)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所属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单位)要结合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提高省级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第二十二条 整体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安排预算、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条 逐步建立整体支出绩效信息公开制度。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将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自评结果随同部门(单位)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涉密除外)。省财政厅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将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省人大,并向社会公开(涉密除外),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主要依托“山西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完成,涉密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章  附则


条 省级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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