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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2-6 15: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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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环〔2022〕84号

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有效提升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二)统筹考虑预算总体安排情况,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提前储备项目,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三)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填平补齐、整体推进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助于提升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生态、固体废物、应对气候变化、环境在线监控、核与辐射安全、科技创新等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任务。

(四)落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的实施意见》(晋财资环〔2021〕75号),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资金应与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等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坚持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与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项目。包括购置或更新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监察、监督、执法、信息、科研设备(装备、仪器),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实验基地、指挥中心更新改造、环境在线监控、核与辐射安全、科技创新。

(二)提升减污降碳、生态优先、清洁生产、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

(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的项目。包含购置或更新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演练,编制应急预案等。

(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宣传、科教展示,优化和完善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

(五)与能力建设相关的标准制定、课题研究、技术评估、专项规划制定及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科研课题研究等。

(六)完成国家和省里安排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专项资金安排建议,下达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生态环境厅适时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任务、工作重点等,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价。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资料中,对项目已获得的财政补助信息进行说明,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负责,杜绝同一个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省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34号)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并以此为依据安排分配资金。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应通过但不限于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集体研究等程序分配到具体项目,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提前组织项目储备,原则上在年初预算将专项资金细化分配至具体实施单位。未能细化分配部分,项目计划报送时限要符合省财政要求。省财政厅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分配意见,经审核后下达资金。下达后,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结合各自单位能力建设现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工程类项目)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照财政部门结余结转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晋财省直预〔2021〕9号)规定,接受财政、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者在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骗取等违法行为,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二〔2016〕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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