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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 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10-27 8: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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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会协[2023]8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注册会计师: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第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注册会计师执业印章印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会[2003]4号)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发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除业务检查、换证等特殊情况暂时由事务所保管外,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事务所处理完特殊工作外,应及时将证书及印章退还给注册会计师本人;对未按规定执行的,注册会计师有权利要求事务所把证书及印章返还本人。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所列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因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离开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离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去世、个人申请等原因,不再但任执业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统一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会的,应当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本人要求留存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省注协可在注册会计师证书照片上方加盖“非有效证书仅作纪念”印章后,留给本人。 注册会计师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由省注协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对拒不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省注协将向社会公告被吊销证书的有关内容,并对此种违规行为进行社会公开谴责。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由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协提出补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并附送遗失证书的注册会计师批准文件复印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由注册会计师本人亲自到省注协办理补发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我会不再统一刻制和发放注册会计师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制作按本办法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见附件2),由印章持有人或注册单位带上模版前往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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