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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4-3-22 8: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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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合法合规、勤俭办会、以支定收、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三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留用和上交会费。

本办法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章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坚持定档定额、比较孰低原则。

第五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当年会费是指针对上一个会计年度期间会员应交纳的会费金额。

第七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单位会员会费。

(一)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2万元/年/所计算;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万元/年/所计算;

(三)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5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

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会费数额高于其上年业务收入的0.45%的,按照比较孰低原则,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

第九条  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交纳会费。

非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交纳会费。

女性个人会员生育当年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对会费给予减免。

本级会费减免政策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出,经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战略与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章会费收交

第十一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及时收交会费。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所在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

非执业会员应当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交清存续期的拖欠会费。

第十五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收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

第十六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采取提示约谈、暂缓年检、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

 

第四章会费分配

第十八条  会费分配坚持基数浮动、按区间比例分配的原则。

第十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留用部分作为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

第二十条  非执业会员会费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额留用。

 

第五章会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会费使用贯彻合法合规、严守财经纪律、勤俭办会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在保障基本支出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支出和战略性支出。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以及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 

(三)制定实施本省行业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及相关指引等,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行业团体标准;

(五)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

(六)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培养等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八)组织举办会员活动,提供会员服务;

(九)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编辑出版会刊;

(十一)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四)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国家及本省战略实施;

(十五)保障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会费用途使用会费。

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收支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编制年度收支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将会费用于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为他用;严格履行支出决策程序,确保会费支出合法合规、科学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晋会协〔202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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